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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立项?收藏本指南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属区(县级市)文化局申报; 2、区(县级市)文化局受理审核后,将全部“立项审核材料”送到广州市文化局; 3、广州市文化局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并书面批复区(县级市)文化局; 4、批准开办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由区(县级市)文化局发放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服务承诺:(一)政务公开。我局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履行公务或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将职能范围、法规依据、工作程序、办事规则、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通过广州文化网站、服务大厅电脑显示屏、印发办事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文化、文物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管理和稽查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单位。行政审批和执法,做到依法、公正、廉洁。(三)实行窗口办文。我局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事务,统一在办文窗口受理。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申报材料送到办文窗口后,按指定时间到窗口取批复或办理结果。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文窗口查询。(四)一次性告知。单位、个人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事项受理的依据、时限、需提供的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五)限时办结。在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批和办理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项审批办理事项规定时限,在《广州市文化局办事指南》中公布,或在窗口办文回执中告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时,经办人应在时限前告知相对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六)实行首问责任制。单位、个人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七)文明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来访人员及接听电话时,遵守服务礼仪规范,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诚恳,使用敬语。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核准通知书; 3、经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材料; 5、审批表及区、县文化局是否同意设立的意见。 申请书(表格)名称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立项申请书》(见附表) 办事网址 www.gzwh.gov.cn 投诉电话 87392767 投诉处理时限 7天 备注 承办单位: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咨询电话:87398773 :87398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