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调研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和组织、指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组织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 (四)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五)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综合管理在穗设立的外省、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八)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局直属单位。 (十)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依法监督、指导全市仲裁登记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工作。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市劳教局领导班子、劳教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市直劳教场所领导班子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宣传和其他外事工作。 (十五)承办
市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