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林业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监督林业执法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和运输;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及木本花卉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研究提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调整意见;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五)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研究提出林业经济发展调节意见和林业产业政策措施;依法监管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 (七)指导林业基本建设,管理市级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林业财会工作;负责林区公路建设工作。 (八)组织、协调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指导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协调指导城市绿化工作,承担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担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
市政府和上级林业交办的其他事项。